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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任可加与杨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可加,杨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6民初1135号原告:任可加,女,1975年5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秀,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杨峰,男,1995年9月29日生,汉族,灵寿县。原告任可加与被告杨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秀、被告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可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500元及利息和追要不当得利的交通费、误工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原告在网上购物,正准备给客户打款的时候,被告用158××××8546的号码将电话打到原告的手机上,并要求把货款打到151××××4366的支付宝帐号内,户名杨峰。原告以为是自己客户的电话,就立即将6500元的货款打给了杨峰。当天下午发现货款打错后,及时电话通知了被告,被告同意第二天返还,之后再打被告电话无法接通,多次用其他联络方式接通说明情况后,被告随即挂机。之后委托代理人杨秀成查找被告信息并追索误汇款项,2016年8月8日,被告父亲与母亲拒不配合,报警110后,警察劝导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杨峰辩称:这不是网上购物,这算是网上投资高息回报,我本应收原告6500元,原告已把6500元打给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日原告在一理财网站投资6500元,同时被告也是这一网站的投资者,网站通过随机匹配的方式,通知原告将款用支付宝的形式打入被告账号,当日原告以为被骗,要求被告将6500元返还。后网站停止运行。被告以原告没有收到高息回报,是因为网站倒闭的原因,被告应该告网站,与其无关,不同意返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是一种理财投资行为,投资有风险,现因网站倒闭,原告没有收到高息回报和6500元本金,与被告没有关系,其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以该6500元款是网上购物,打错款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500元,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可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可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荣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