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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秀青与被申请人张铁保、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青,张铁保,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394号申请人:任秀青,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张铁保,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怀仁县青年路88号。申请人任秀青与被申请人张铁保、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秀青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铁保、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同市浩周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同市城区X路西侧X园X号楼X至X层办公用房(面积:5315.81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秀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铁保、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