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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字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支行与闫开文、金牛区融腾达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支行,闫开文,金牛区融腾达建材经营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字243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羊马镇新正街24号。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闫开文,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金牛区融腾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办新桥社区六组。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支行与被告闫开文、金牛区融腾达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宛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