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晓梅与张庆红、艾国军、王景龙、曹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梅,张庆红,艾国君,王景龙,曹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韩晓梅,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张庆红,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艾国君,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县。被执行人王景龙,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曹朋飞,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