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卢义中与刁树范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义中,刁树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529号原告卢义中,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枫,男,1950年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同心事务所。被告刁树范,男,1945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义中与被告刁树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义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义中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