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与渝北区瑞达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渝北区瑞达建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479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荣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男,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玲,女,公司法务。被告:渝北区瑞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建材大厦负一楼4-1号。经营者:王会琳,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瑞达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余 博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