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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乐途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途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929号原告: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广臣,董事长。被告:杭州乐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8号大街2号1幢二楼213室。法定代表人:陈景畑,执行董事。原告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乐途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