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全龙、张艳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全龙,张艳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380号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郭鹏,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晓丹,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徐全龙,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艳艳,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全龙、张艳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白新颖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人民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