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13479420-5。法定代表人郭文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瑞祥花园20-301。组织机构代码证:66791525-X。法定代表人陈继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无存款可供执行且已被多家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名下的一辆小型汽车(车号皖E×××××)也已被其他人民法院进行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慈湖河路与雨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且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进行轮候查封,申请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4)马仲案裁字第0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韩丁站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