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4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熊仁友申请执行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仁友,周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4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熊仁友,男,生于1955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周长江,男,生于1956年8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川1702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长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长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长江在银行内存款人民币31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谌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