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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夏斌、黄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斌,黄芳,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斌。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上诉人夏斌、黄芳因与被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5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夏斌、黄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或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黄芳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长期居住昆山市××镇××××花园××公寓××号楼×××室,夏斌与黄芳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居住地是昆山市。该事实有××镇××××社区《居住证明》和华城美地物业管理公司《证明》为证,上诉人夏斌于2016年3月18日申领《江苏省居住证》,两人共同生活在昆山市是客观事实。被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夏斌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由夏斌承担金坛皇家花园项目的施工任务。夏斌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由于案涉工程项目在江苏省常州市××区,现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的项目承包责任书及借款协议书等主张夏斌、黄芳归还工程款及借款,本案应当移送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5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璐代理审判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