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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钱勇与曹启先、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曹启先,张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856号原告:钱勇,男,1993年7月2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信,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启先,男,1973年8月1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张新明,男,1974年12月19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勇与被告曹启先、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勇承担。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怡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