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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尹新海与苏桂林、徐胜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新海,苏桂林,徐胜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尹新海被执行人:苏桂林被执行人:徐胜芝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尹新海与被执行人苏桂林、徐胜芝生民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壹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胜芝身体不好,刚做心脏搭桥手术,暂无力偿还,已报司法救助,现按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