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臣、王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德臣,王春华,潘红志,姜凤艳,孙桂荣,张淑苹,战志祥,王凤娟,张敏,张静,谢丽双,XX娟,吴安艳,刘军,刘祥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德臣,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春华,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潘红志,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姜凤艳,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桂荣,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淑苹,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战志祥,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凤娟,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敏,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谢丽双,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XX娟,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吴安艳,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祥伦,男,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臣、王春华、潘红志、姜凤艳、孙桂荣、张淑苹、战志祥、王凤娟、张敏、张静、谢丽双、XX娟、吴安艳、刘军、刘祥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81执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欣海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清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