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0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阳市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德盛、廖小波、清远市百盛染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盛,廖小波,清远市百盛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恢10号被执行人陈德盛,地址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廖小波,地址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清远市百盛染织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邵阳市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尽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