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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雷联沛与戴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联沛,戴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702号原告:雷联沛,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戴国伟,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联沛诉被告戴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国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联沛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国伟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联沛撤回对被告戴国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雷联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毛阿丹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