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富力华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富力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325号原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碧圃巷21号院。组织机构代码:17181136-9。法定代表人王朝峰,董事长。被告平顶山富力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路北康达彩虹小区11号楼东4单元4层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富力华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李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