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7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造红与赖锡佳,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造红,赖锡佳,王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082号原告王造红,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赖锡佳,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王蕾,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王造红诉被告赖锡佳、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095元,由原告王造红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