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宝成与甄凤军、陈延辉、周世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宝成,甄凤军,陈延辉,周世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财保39号申请人胡宝成,男,1976年8月19日生。被申请人甄凤军,男,1975年2月22日生。被申请人陈延辉,男,1976年9月12日生。被申请人周世舟,男,1977年9月5日生。申请人胡宝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延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75000.00元、周世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7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胡宝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鸡东县鸡东镇光荣村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延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7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冻结被申请人周世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7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三、查封申请人胡宝成所有的坐落于鸡东县鸡东镇光荣村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必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