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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714号原告:程某,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施某,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