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714号原告:程某,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施某,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