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万天娇与朱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天娇,朱燕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2705号原告:万天娇。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伟淼、诸璐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燕妮。原告万天娇诉被告朱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万天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伟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燕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万天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燕妮归还借款82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及借款本金82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万天娇变更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1月2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30日,朱燕妮向万天娇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1日一次性归还。2015年9月15日,双方经结算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剩余金额82000元、利息5000元,定于2016年1月1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朱燕妮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8月30日,朱燕妮向万天娇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1日前归还。2015年9月15日,朱燕妮又向万天娇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截止到2015年9月15日,朱燕妮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18000元,尚欠借款本金82000元,利息5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归还,按照年利率4.5%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过万天娇催讨,朱燕妮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由万天娇提供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各一份及万天娇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返还原告借款82000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燕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万天娇借款本金82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朱燕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朱燕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