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春生与黄文秀、曾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生,黄文秀,曾华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891号原告:蔡春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黄文秀,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天合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曾华卿,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吉安县前岭小学教师,住,。原告蔡春生与被告黄文秀、曾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春生,被告曾华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黄文秀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曾华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底,被告黄文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黄文秀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曾华卿提供了担保。借款后,被告黄文秀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之后借故推托还款,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也找过担保人曾华卿,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但被告曾华卿以无法找到被告黄文秀为由,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因被告黄文秀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黄文秀未作答辩。被告曾华卿辩称,被告黄文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我提供担保属实。但应先执行被告黄文秀的财产。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2、借条一份;3、转账凭证二份、支取现金凭证一份。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曾华卿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文秀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蔡春生借款100000元,双方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黄文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自2015年12月26日到2016年12月25日止,月利率为2.5%,利息按月支付,如未按月付息,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曾华卿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2015年12月26日到2018年12月25日止。同日,被告黄文秀在《借款协议》的背面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曾华卿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二次向被告转账共计人民币75000元,支付现金25000元。借款后,被告黄文秀按约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2500元。之后,二被告借故推托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黄文秀向原告蔡春生借款100000元,有原告蔡春生与被告黄文秀、曾华卿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黄文秀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为据,原告与被告黄文秀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黄文秀未按月支付利息属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黄文秀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请,符合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曾华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蔡春生与被告黄文秀、曾华卿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黄文秀偿还原告蔡春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曾华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诉讼保全费104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黄文秀、曾华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审 判 长 王元恭人民陪审员 章 艳人民陪审员 孙海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小招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