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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606、608、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大连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海林新能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林新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601、602、603、604、605、606、608、61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明阳街。组织机构代码:11882158-4法定代理人:于恭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男,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海林新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二号路北侧老龙头河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499709-2法定代表人:孙中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林新能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140、3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277、4219、4218、427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8月21日、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程款共计53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235150元、执行费共计48786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海林新能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及厂房予以查封,但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故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权利人大连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海林新能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厂房。现查封财产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李长军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