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保刚与被执行人张瑞强、段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刚,张瑞强,段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瑞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段红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刚与二被执行张瑞强、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红丽现有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路御景水城小区一期2号楼1403号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段红丽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单跃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