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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胖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苏州胖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裴昌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胖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塘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胖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上诉人苏州斯芬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建国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雯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