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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秀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秀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636号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香格里拉-观园2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95737822。法定代表人:简志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秀伟,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张秀伟已���清所有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