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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学鹏与马文利、许明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鹏,马文利,许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6081号原告:温学鹏。被告:马文利。被告:许明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2572239J,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站前大道东方景园商办壹号楼2层201室。负责人:徐金良。原告温学鹏与被告马文利、许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温学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学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学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学鹏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翔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