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苑书富与被执行人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书富,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苑书富。被执行人: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苑书富与被执行人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艺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