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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瑞霞与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霞,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510号原告宋瑞霞,女,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雁儿湾停车场三号大库,注册号916201000823831989。法定代表人刘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霞与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瑞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全部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宗晓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