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639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欣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