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义、黄平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479号被执行人:刘义,男,汉族,1966年6月4日生,原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现在押于梅河口监狱。被执行人:黄平,男,汉族,1982年7月5日生,原住四平市铁东区,现在押于长春少管所。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刘义、黄平犯盗窃罪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义、黄平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出的(2016)吉03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刘义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第(二)项中“黄平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