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八分公司与乌兰察布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八分公司,乌兰察布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八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治房屋建筑八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南路中南花园综合楼A楼。负责人张祖平,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乌兰察布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桥街南5路。法定代表人王兴林,任董事长职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沁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乌兰察布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XXXX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温 瑞人民陪审员 针云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