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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刘竹青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刘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39号-11,组织机构代码:67616652-9。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被执行人:刘竹青,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与刘竹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竹青暂无履行能力,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7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