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赵震与刘雯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震,刘雯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95号原告赵震(反诉被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雯娣(反诉原告),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震诉被告刘雯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