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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赵震与刘雯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震,刘雯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95号原告赵震(反诉被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雯娣(反诉原告),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震诉被告刘雯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