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健诉赵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健,赵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106号申请人邹健,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强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邹健诉赵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强利的银行存款51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