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民终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城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城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终2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航惠路6号景航苑1-15号。法定代表人:姚少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耕,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娟,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城酉,男,1993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城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6)桂031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秀文审 判 员  卢卫民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申峰峰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