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与王曦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王曦,上海知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4020号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时祖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冬凡,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XXX号(京华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曦。被申请人王曦,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第三人上海知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号***号楼***室。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诉被告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告王曦、第三人上海知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曦银行存款5,233,669.56元进行冻结,冻结不足部分则冻结被申请人王曦持有的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72.5%的股权。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曦银行存款5,233,669.56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冻结不足部分,则冻结被申请人王曦持有的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72.5%的股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允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