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与祝娇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祝娇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639号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中路(瑞昌联盛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71163575N。负责人李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于言,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祝娇莲,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诉被告祝娇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以被告已主动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以被告已主动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祝娇莲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熊慢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