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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柯冬冬与詹政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冬冬,詹政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柯冬冬,女,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詹政樑,男,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冬冬与被执行人詹政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565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柯冬冬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2执恢286号【原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建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