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柯冬冬与詹政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冬冬,詹政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柯冬冬,女,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詹政樑,男,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冬冬与被执行人詹政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565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柯冬冬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2执恢286号【原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建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