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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芝弟、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弟,潘立新,叶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970号申请执行人王芝弟,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立新,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叶玉青,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王芝弟与被执行人潘立新、叶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062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立新、叶玉青偿付申请执行人王芝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减7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各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潘立新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瑞新北路100号的房产,抵押于徐兰兰,本院已于(2016)浙0381执3556号案中移交评估拍卖,如拍卖成交后由剩余款项,本案将参与分配。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9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