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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李世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李世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民初352号原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地址:原平市京原南路。法定代表人:任润年,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世博,男,山西省太原市人。原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润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2000元及给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5日,被告以做业务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不予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借款单1份。李世博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5日,被告李世博以做业务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62000元,并写下借款单一支,内容:“借款人:姓名李世博,借款事由:山西省财政厅中心,已经中标未签合同,如无法做成此项目,归还62000元,金额:陆万贰仟元整,借款人李世博,借款日期2013年1月15日。”事后,被告李世博的借款事由未实现,原告多次向被告李世博索要欠款未果。2016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2000元及给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民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2000元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支付期限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25日开始计算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借款62000元,并以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起支付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李世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东青审 判 员  赵春慧代理审判员  陈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