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与被告林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林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781号原告:张宇,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系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系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新华,福建省莆田市人。原告张宇与被告林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以“双方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诉。案件受理费9535元,减半收取计4767.5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