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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与被告林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林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781号原告:张宇,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系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系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新华,福建省莆田市人。原告张宇与被告林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以“双方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诉。案件受理费9535元,减半收取计4767.5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