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8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忠诚周某某与郭云郭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诚周某某,郭云郭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2488号原告:周忠诚周某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现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马某某,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云郭某,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茹李某某,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忠诚周某某与被告郭云郭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忠诚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马某某、被告郭云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茹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忠诚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内对自家卧室渗水地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的生活妨碍,庭审中要求对原告的房屋漏水的地方进行维修;2.判令被告赔偿因渗水对原告造成天花板、电脑损坏等家具的损失;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自2016年3月份开始至今,被告卧室地板多次漏水,且漏水地方为原告的主卧,给原告起居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并且造成天花板、电脑损坏等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予以维修并赔偿损失,被告不但不进行维修,而且更是变本加厉的长期在楼上发出不可容忍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郭云郭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家的地板不漏水,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且原告也没找过被告进行维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周忠诚周某某居住在项城市××与××大街交叉口电厂家属楼5楼,被告郭云郭某居住在该家属楼6楼。经现场勘验,被告东卧室地板有一东西向裂纹(隙),造成原告东卧室房顶渗水,由此给原告生活造成影响。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房屋渗水发生争议,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双方应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被告东卧室地板有一东西向裂纹(隙),造成原告东卧室渗水,由此给原告起居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限期内对自家及原告东卧室渗水地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的生活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渗水对原告造成天花板、电脑损坏等家具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云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自家东卧室地板及原告东卧室房顶渗水地方进行维修;二、驳回原告周忠诚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云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会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