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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威与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498号原告王威,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旭东,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威负担290元。审 判 长  杜 彧审 判 员  苏朝睿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