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风华与赵晓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华,赵晓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1056号原告:张风华,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乾安县。被告:赵晓霞,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乾安县。原告张风华诉被告赵晓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风华到庭参加诉讼。赵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风华诉称:我与赵晓霞系乡邻关系,2015年3月18日9时许,在道字乡草字村鲍金霞家,赵晓霞因怀疑我与赵晓霞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晓霞将我头发薅住要打我,被他人拉开。因赵晓霞的突发举动致原告受到了极大的惊吓,惊吓过度导致心脏病,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4853.19元。赵晓霞的行为受到了乾安县公安局乾公(道)行罚决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现因赵晓霞拒绝赔偿我的治疗费用和其他相应的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晓霞给付人身损害各项赔偿费用(医疗费4853.19元、误工费89.08元×18天=1603.44元、护理费108.59元×18天=1954.62元、伙食补助费100元×18天=18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10511.25元,并判令赵晓霞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我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薅我头发致我头部受伤,应该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按照新的标准计算赔偿。赵晓霞辩称(原审):我没有打张风华,不同意赔偿张风华,不同意公开道歉,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9时许,张风华在道字乡草字村鲍金霞家打麻将,赵晓霞进屋后将张风华头发薅住要打张风华,后被他人拉开。因伤张风华入乾安县中医院诊治,诊断为头部外伤,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人民币4853.19元。此事已经松原市乾安县公安局道字派出所处理,并对赵晓霞给予罚款500元处罚。后因赵晓霞拒绝赔偿,张风华诉至法院。庭审中,张风华明确诉讼请求(按法庭辩论终结时新赔偿标准计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晓霞给付人身损害各项赔偿费用(医疗费人民币4853.19元、误工费人民币98.12元/日×18日=1766.16元、护理费人民币124.08元/日×18日=2233.44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0元/日×18日=18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10952.79元;并判令赵晓霞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但赵风华对于其主张的交通费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赵晓霞曾用名赵晓华。赵晓霞于2015年4月11日经吉林省神经精神病院初步诊断为癔症性精神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风华提交入院诊断书复印件一枚、出院诊断书原件一枚、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一枚、住院患者费用汇总单原件一枚、病例复印件一份、门诊票据原件一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枚;赵晓霞提交诊断证明复印件一枚;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道字派出所公安卷宗复印件一份及张风华、赵晓霞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赵晓霞薅张风华头发致张风华头部外伤事实存在。由此造成张风华经济损失,赵晓霞应予赔偿。但张风华主张的交通费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事宜,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保护。其他赔偿数额,以本院查明依法确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张风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0652.79元(医疗费人民币4853.19元、误工费人民币98.12元/日×18日=1766.16元、护理费人民币124.08元/日×18日=2233.44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0元/日×18日=1800元,合计人民币10652.79元)。二、驳回原告张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柯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