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朱益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朱益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朱益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行审002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益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益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益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益鸣(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