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9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金锋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买天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金锋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天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2113号原告阿拉善左旗金锋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辛明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买天泽,男,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左旗金锋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天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凯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