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家祥与唐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家祥,唐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姚家祥,男,1967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唐泳,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家祥于2015年3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