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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方令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方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82号罪犯李方令,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方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方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方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方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方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六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