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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敢与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敢,王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675号原告张敢,男。被告王金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敢诉被告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敢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敢撤诉。本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水林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邹 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