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敢与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敢,王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675号原告张敢,男。被告王金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敢诉被告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敢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敢撤诉。本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水林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邹 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